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的抽查检验。
专项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围绕专项AG真人任务,有针对性组织开展的抽查检验,发挥对监督抽检的补充作用。
风险监测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估某个产品或者特定类别和特定区域的医疗器械质量状况,应用法定标准、技术要求或者上述范围以外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组织开展对法定标准、技术要求或者潜在风险的评价性和研究性抽查检验。
风险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质量AG真人通告的依据。
市药监局各药品AG真人办按照市药监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市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样及处置相关工作。
各区AG真人局按照市药监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样及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配合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工作。
对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行政相对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一)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
(二)未列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年度计划,且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
(三)上一年度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列入上一年度市级抽检计划但实际未抽到样品的;
(四)日常AG真人、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
(五)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
(六)临床用量大,使用人群和使用范围广的;
(七)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
(八)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且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
(九)产品质量易受储存运输条件影响的;
(十)新批准注册并投入生产,以及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
(十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重要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十二)根据AG真人需求,需要纳入市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的其他品种。
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本次抽样,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药监局。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是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销售目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为企业仅用于出口;
(四)产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试制”“样品”等字样;
(五)其他不予抽样的情形。
(一)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使用有关记录;
(四)开展检验所需配套必需品。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应当收到《清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清单》所示,将抽检所需资料和配套必需品寄送至承检机构。逾期不配合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药监局和行政相对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样品外观发生破损、污染的;
(二)样品封签包装不完整的;
(三)《抽样记录凭证》填写信息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
(五)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抽样方案要求的;
(六)品种类别与抽检方案不符的;
(七)《抽样记录凭证》与抽检信息系统中录入样品信息不一致且拒不更正的;
(八)无法提供《清单》要求相关材料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样品真实性、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情形。
(一)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需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二)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三)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检验不符合规定,质量体系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
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样品检验结果AG真人通告发布满3个月后返还至抽样单位。
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应当及时接收返还的样品;逾期未配合接收的,样品可由检验机构自行处理。
风险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予复检。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附件6),《送达告知书》;
(二)原检验报告全本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材料。
(一)检验方案中规定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不能满足复检需要量、超过效期或者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检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复检已被受理的;
(四)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未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
复检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给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人、原检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市药监局批准。复检结论由原检机构将复检结果上传至抽检信息系统。
抽样单位应当自收到复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被抽样单位。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对于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不属于本市管辖的,核查处置工作还应当包括风险线索溯源,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复检期间,不影响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调查与控制。
(一)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主动召回工作;
(二)立即深入开展自查,分析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并开展风险评估;
(三)根据自查和风险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积极配合药品AG真人部门开展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承检单位反馈的产品潜在风险点,告知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并督促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潜在风险。
对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发布不当的,应当自确认发布内容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一)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换样品;
(二)泄露抽查检验样品的有关资料;
(三)泄露被抽样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四)要求被抽样单位自行将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送达承检机构或承担相关费用;
(五)接受被抽查检验单位的馈赠;
(六)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
(七)利用抽查检验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根据医疗器械AG真人工作需要,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抽查检验等工作。因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稽查执法等工作需要开展抽查检验的,可以不受本办法中关于抽样数量、地点、样品状态等规定限制,相关工作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1.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所需资料和配套必需品清单
2.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
3.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样封签
4.天津市未能提供医疗器械抽检样品的证明
5.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
6.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
7.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
8.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收到回执
附件1
抽样编号: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所需资料和
配套必需品清单
:
根据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要求,现抽取了标示你单位(个人)注册、备案、进口代理的产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详见《医疗器械抽检记录及凭证》复印件)。
根据工作需要,请将以下材料于年月日前寄达至:(承检机构名称)
1.本通知(含附件《医疗器械抽样记录与凭证》)复印件;
2.该产品的以下资料复印件:
□产品注册证((包括适用有效的产品技术要求(含变化对比表)或者注册产品标准(含修/更改单));
□适用有效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包括修改单);
□适用有效的备案说明书(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3.检验所需其他资料和配套必需品: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后加盖企业公章(包括骑缝章)并在标示生产企业公章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逾期不配合的,承检机构将书面通知你单位(个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如对本次监督抽验被抽产品有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为疑似仿冒产品),请于收到本通知3个工作日内联系下方联系人,并索取确认回执。(以签收日期为准)。
承检机构地址: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抽样单位公章)(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抽样单位应当将本页之复印件一份随样品寄送至检验机构。
2.被抽样单位在抽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寄出《清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清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清单》所示,将抽样所需资料和配套必需品寄送至承检机构。
附件2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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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情 况 |
标示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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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证(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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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要求 (或注册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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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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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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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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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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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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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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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生产企业 (若存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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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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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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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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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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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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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 代理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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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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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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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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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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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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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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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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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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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购进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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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销售或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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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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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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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抽样批总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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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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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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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抽 样 单 位 情 况 |
□生产 □进口产品代理人 □经营(不含进口产品代理人) □使用 □注册人、备案人(非自行生产的) |
□有许可证(备案号) □无许可证(备案号)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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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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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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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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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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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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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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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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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单 位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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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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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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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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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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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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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盖章): 有关负责人签名: | ||||
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封样寄往承检机构,第三联留被抽样单位。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有关说明
1.抽样编号:共12位,第1-2位为天津市代码12,第3-4位为年号,第5-7位为该类产品在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抽样任务中出现的顺序号,第8-9位为各抽样单位代码(见下表),抽样编号的末4位(9-12)由各抽样单位自行编制抽样流水号。
|
抽样单位 |
代码 |
抽样单位 |
代码 |
|
器械AG真人处 |
01 |
河东区局 |
14 |
|
器械注册处 |
02 |
河北区局 |
15 |
|
第一AG真人办 |
03 |
红桥区局 |
16 |
|
第二AG真人办 |
04 |
东丽区局 |
17 |
|
第三AG真人办 |
05 |
津南区局 |
18 |
|
第四AG真人办 |
06 |
西青区局 |
19 |
|
第五AG真人办 |
07 |
北辰区局 |
20 |
|
器械检验中心 |
08 |
宝坻区局 |
21 |
|
稽查总队 |
09 |
武清区局 |
22 |
|
滨海新区局 |
10 |
蓟州区局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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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局 |
11 |
静海区局 |
24 |
|
南开区局 |
12 |
宁河区局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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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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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样日期:填写实际抽样的日期。
3.“抽样情况”栏
(1)标示产品名称:按照产品包装上的名称填写,要填写全名称。
(2)产品注册证(备案号):对照注册证(备案凭证)填写。
(3)产品技术要求(或注册产品标准)、标示生产企业、地址:按照产品包装填写。对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对进口医疗器械,填写其代理人地址。
(4)电话、传真:按实际填写,要加上区号。
(5)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要对照所抽样品填写,注意字母的大小写及上下标。
(6)抽样数量:填写实际抽样的数量。
(7)生产或购进数量、已销售或使用数量、库存数量:根据台账填写。库存数量应当填写抽样前所抽产品的同批号或同规格产品的数量。
(8)该抽样批总价格(元):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处抽样的以产品出厂价格为准,在除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外的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抽样的以产品购进价格为准,采集该抽样批总价格。
4.“被抽样单位情况”栏
(1)许可证(备案号):如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则选择“□有”并填上具体编号;如没有,则选择“□无”。
(2)单位名称:填写被抽样单位名称,应当与该单位公章相同,不能简写。
5.“抽样单位情况”栏
应当填写实际执行抽样任务的单位(部门)名称和相关信息。
6.备注:其他需要说明或备注的内容可在备注栏中写明。
7.抽样人员签名: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签名。
附件3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样封签
|
医 疗 器 械 抽样封 签 |
产品名称: 批号(出厂编号): 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抽样单位(盖章)及经手人签名: 被抽样单位(盖章)及有关负责人签名: 抽样签封日期: |
注:大封签长70cm,宽25cm;中封签长40cm,宽15cm;小封签长20cm,宽7cm。
附件4
天津市未能提供医疗器械抽检样品的证明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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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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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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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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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环节 |
□生产 □进口产品代理人 □经营(不含进口产品代理人) □使用 □注册人、备案人(非自行生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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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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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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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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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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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证(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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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生产、□委托生产、□销售、□使用 |
该产品的时间(填写格式为yyyy-mm-d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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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生产、□委托生产、□销售、□使用 |
该产品的批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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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生产、□委托生产、□销售 |
该产品的流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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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样品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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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何时再次生产、委托生产、购进(被抽样单位如于抽样截止日期前生产或者购进该产品的,应当立即向抽样单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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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
被抽样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 (盖章) | |||
注:1.本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留被抽样单位。
2.被抽样单位如有样品提供时,应当及时通知抽样单位进行抽样。
3.“最后一次□生产、□委托生产、□销售、□使用该产品的时间”“最后一次□生产、□委托生
产、□销售、□使用该产品的批号”“最后一次□生产、□委托生产、□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流
向”中“生产、委托生产、销售、使用”分别指:(1)“生产”针对生产企业;(2)“委托生
产”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3)“销售”针对进口产品代理人、经营单位;(4)
“使用”针对使用单位。根据被抽样单位相关记录填写上述信息。
4.“抽样编号”的赋码原则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的赋码原则相同。
附件5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代理人、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名称):
经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标示名称为的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被发现不符合规定。
作为该产品(□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代理人;□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现向你送达相关检验报告(编号)。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若你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资质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复检申请人不得向多家检验机构同时提出复检申请。不得就同一检验报告重复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机构做出同意复检决定后,复检申请人不可撤销申请。复检申请人应于检验机构做出同意复检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同时取走《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逾期不交的,复检机构有权取消复检并通知原检机构。因该原因取消复检的,对该批检验报告不得再次申请复检。若申请,原检机构应拒绝调样,并向复检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复检结论与原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机构承担。复检申请人应持复检报告和相关支付凭证,向原检机构申请报销费用。原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销费用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认为所抽样品非其产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单位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明材料。抽样单位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未能按时向抽样单位提交材料的,视为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确认所抽样品为其产品。
做出同意复检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决定当日联系到原检机构并告知。
特此送达、告知。
公章
年月日
(将检验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的AG真人部门应在此处加盖骑缝章)
本告知书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收到。我公司(单位)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
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公章(接收单位)
注:1.本文书附件为检验报告1份,《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
2.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接收单位。
3.做出同意复检决定的检验机构,应于决定当日联系到原检机构并告知。
附件6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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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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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复检申请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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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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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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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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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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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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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复 检 情 况 |
标示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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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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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批号 □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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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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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注册人、 备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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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代理人(如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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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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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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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验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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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检项目 及理由 |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 |||
|
备 注 |
| |||
注意:1.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第二联由当事人保留。
2.受理复检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判断当事人是否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不含当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同一检验报告的复检申请只办理一次,逾期、重复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3.当事人填写本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初检报告一致。
附件7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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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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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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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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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批 号 □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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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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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注册人、 备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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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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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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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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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 提交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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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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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决定 |
接受□ 拒绝□ |
决定日期 |
年 月 日 | |
|
有关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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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所需费用(元) (不予受理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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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注意:1.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第二联由当事人保留。
2.受理复检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复检决定后,当事人不可撤销复检申请。
附件8
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收到回执
|
申请人情况 |
异议申诉申请人 (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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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
电话 |
|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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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申请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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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异 议 申 诉 情 况 |
标示产品名称 |
|
抽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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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批号 □出厂编号 |
|
规格/型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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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注册人、 备案人 |
| |||
|
进口产品代理人(如有) |
| |||
|
被抽样单位 |
| |||
|
原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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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验报告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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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议申诉 理由 |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 |||
|
备 注 |
| |||
本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公章
注意:1.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接受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第二联由申请人保留。
2.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天津市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判断申请人是否在收到原检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诉。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得受理。